甘肃环县法院“百万执行款”被老赖转走!
陕西西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1、本案的违约金为什么仅支持了47天?本案一审中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3333.09元(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每天0.08%标准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12日),而一审判决:“自2020年7月18日至本案开庭之日2020年9月4日共计47天,违约金20888.51元。被告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西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违约金208888.51元。本案一审判决后,中天公司就违约金部分判决不服,上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受理后,依法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投诉人于本案生效后,已向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该院执行局认为判决书第二项的违约金就只是208888.51元,至于2020年9月4日庭审之日后每天按0.08%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判决书中并未明确表述,故无法执行。后投诉人联系原一审法官,为何违约金仅支持了47天?一审法官表示,该项判决违约金是完全支持了投诉人诉求的,但在表述时确实有瑕疵,遗漏了庭审之后的违约金应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表述,但该项判决被二审法院维持了,因此一审无法出具更正裁定;后又跟二审法官联系,被告知该项具体的判决内容系一审法院出具的,二审法院仅是维持,并未改判,因此二审也无法出具更正裁定。一二审判决在论述中,显然都是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执行,并支持了投诉人的诉求,但一二审判决仅支持了申请人47天的违约金,本案开庭之日2020年9月4日之后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一二审均遗漏了,如此判决对投诉人显失公正。而一二审法院却都推脱不管,请问投诉人的权益如何才能有效维护?
2、原告在诉前财产保全时,一审法院就被保全人名下的多家银行分限额进行查封保全,法律依据何在?原告在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被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多家银行分限额进行查封保全,原告完全不能理解,此为何意?是刻意的体现地方保护主义,还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已冻结甘肃银行的100万元,为什么执行的时候就没有了?原告收到的(2020)甘1022执保87号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保全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中明确:“已冻结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环县支行限额1000000元”。这笔被冻结的100万元在投诉人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时,却被告知银行账户自被冻结时根本就没有100万元,还调出了流水提供给了投诉人。那么原告不禁想问:“如果甘肃银行没有冻结该100万元,那么告知书中为何要如此表述?”是谁导致被冻结的100万元不翼而飞了,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呢?
4、(2020)甘1022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存在多个问题首先,在该执行异议程序中,原告并未收到法院传票,对异议程序根本就不知情。在该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原告也没有收到该裁定书,后经联系具体办案法官告知,其已经向原告另案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前述原告对何时开启的执行异议程序都不知情,自然也就没有委托律师代理,为何向原告另案的代理律师送达呢?更何况原告另案的代理律师也并未实际收到该裁定书,邮寄的回执上签字并非律师本人签名。由于一审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事先未告知原告,事后也没有合法送达,直接导致原告人错过了诉讼救济的权利。其次,该裁定书中陈述:“案外人周华中于2020年8月14日分3次共向中天公司转入50万元,综合分析周华中付款的时间、付款账户及中天金茂与中天实业公司名称的相似度等因素,周华中称其误将应支付给中天金茂的50万元汇入了中天实业账户的事实可以采信。”
1、周华中连续三次转错账户,如此解释实在令人难以信服,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周华中转账支付的账户本身没有错。
3、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周华中支付的并非租金而是购房款,也就是该裁定书第二页另查明部分提到的“周华中购买了中天公司的房产”。总之该裁定书称转错账户的解释实在不能理解与接受。再次,裁定书第二页“另查明,2020年7月21日周华中与中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国贸新天地商业综合楼1幢A2303室,房屋价款为1126944元,付款方式为于202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周华中于2020年7月31日向中天公司付清了合同价款1126944元,付款账户为中天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账户(帐号:66230304991800010)”。通过前述内容可知,一审法院查明了:“周华中于2020年7月31日向中天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付清了合同价款1126944元的事实。”
【特别说明:我公司已于2020年7月20日冻结公司中天银行账户】但本案在执行时,却被告知银行账户自2020年7月20日被冻结时根本就没有100万元,还调出了流水提供给了投诉人。以上两个相互矛盾的事实,原告该相信哪个?是应该相信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还是应该相信银行流水呢?最后,该执行异议裁定:“解除中天公司甘肃银行账户内周华中于2020年8月14日汇入的50万元的冻结;该账户除可向周华中支付50万元外,资金限额仍冻结100万元”。而2020年12月9日,该账户却向甘肃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账50万元,而甘肃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天公司的独资股东,该转账行为可否理解为非法的关联交易行为呢?裁定书明确只能将涉案50万元退还给异议人周华中,而中天公司却非法地将该笔50万元转给了自己的独资股东,试问,该笔非法转账的行为能否执行回转?能否追究相关责任人?
公平公正何在?
法院判决书 法院裁定书附如下:
环县法院裁定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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